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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7 09:37  点击数: 我要分享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工程实践经验,市城乡建委组织修订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以下简称《标准》),将于近期实施,现就我市执行《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范围
  201312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公共建筑及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在2013121日之后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执行《标准》。2013121日前已正式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仍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
  主城中心区2737平方公里(含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和两江新区管辖范围内(以下简称“Ⅰ类地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全部规定,使其满足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类地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底部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部分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市其它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Ⅱ类地区)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鼓励属类地区的区县参照类地区的要求执行《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市城乡建委根据执行《标准》的需要,组织编制并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公共建筑部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修订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将《标准》的技术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和建筑能效测评的重要内容,并建立对按照类地区要求执行《标准》项目的绿色建筑标识发放管理制度。
  (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制度、建筑能效与绿色建筑测评标识制度,并加强对按照类地区要求执行《标准》项目的绿色建筑标识发放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做好建筑能效与绿色建筑测评、绿色建筑标识申领等管理环节的申报工作。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要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与重庆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相连接,实现逐时进行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收集。
  (四)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并根据推动执行《标准》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自审机构,充实结构专业设计人员参与自审工作,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保证设计质量。首批纳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自审机构的结构专业设计人员应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并参加了由市城乡建委组织开展的2013年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培训。对满足结构专业增补要求的,设计单位应于20131120日前,将结构专业增补人员名单及其相应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报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完善公示备案信息。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须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相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监理,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七)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其它相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的专项监督计划,将《标准》及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有关强制性条文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九)鼓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为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十)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标准》宣贯培训的主体责任,根据自身实际,切实开展好本辖区、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日常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的学习,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能力。
(十一)为了便于相关单位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我委组织研发了《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分析软件》作为配套工具供全市免费使用,各单位可在重庆市城乡建委网站(http://www.ccc.gov.cn)上下载。
  三、管理要求
  (一)对按照类地区要求执行《标准》全部规定的项目的管理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市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银级、金级和铂金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二星和三星级。对获得我市银级、金级绿色建筑设计或评价标识的项目,须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国家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因此,对按照类地区要求执行《标准》全部规定的项目,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落实绿色建筑标识发放的管理程序和要求具体如下:
  1、在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技术规定》准备相关初步设计资料送审;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和《技术规定》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表》(附件2)。
  2、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技术规定》准备相关施工图设计资料送审;施工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所包含的技术资料应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
  3、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填写《绿色建筑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持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相关计算、模拟资料申领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管理权限,依据《标准》和《技术规定》,对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按有关程序和规定颁发银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4、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管理权限,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实施建筑能效与绿色建筑测评,对经测评达到《标准》及其它相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在颁发建筑能效标识的同时,按有关程序和规定颁发银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5、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管理权限,对达到银级绿色建筑评价要求的项目,按有关程序和规定颁发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6、在发放银级绿色建筑设计、竣工和评价标识环节,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填写《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标识发放备案表》(附件4),将当月合格的区县管项目名单及相关证明资料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区县(自治县)资料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授予项目相应环节的银级绿色建筑标识。
  7、对获得银级绿色建筑设计或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月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相应的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8、对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鼓励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渝建〔2011117号)的有关规定,申请金级或铂金级的绿色建筑设计、竣工和评价标识。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金级或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颁发其相应环节的重庆市银级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二)对按照类地区要求执行《标准》项目的管理要求
  对按照类地区要求执行《标准》的项目按原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程序办理。其建筑节能设计有关技术用表应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

附件:1执行《标准》全部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即Ⅰ类地区).doc
2、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表.doc
3、绿色建筑项目基本情况表.doc
4、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标识发放备案表.doc